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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诉争商标中是否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此基础上,应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或
销售者“叠加式”商标侵权应如何追责
--评杭州龙井茶协会与广州种茶人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叠加式”侵犯商标权,即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商标权利人对所在地域特定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应具备的特定品质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和判断力,在其认定涉案商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评射阳大米协会诉以祝米厂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
最高法发布最新指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且重庆同德福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使用了多项商业标识,其中“合川桃片”集体商标特别突出,其自有商标也比较明显,并同时标注了“合川桃片”地理标志及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这些标识来看,“同德福颂”及其具体内容仅属于普通描述性文字,明显不具有商业标识的形式,也不够突出醒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两个焦点问题
证明商标在理论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也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五常大米”;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如“绿色食品”。本文只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中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地名“正当使用”的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
商标的“欺骗性”与“误认”情形——解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来源的因素,但商标申请人并非来自于该地理来源,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在考察地理名称的使用是否具有欺骗性导致误认从而应予制止时,应否考虑地理名称的知名度、地理名称与商品之
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
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二)
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或未注册)、特定关系人商标、地理标志、其他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则是与上述在先权利(益)直接相关的人。 在先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
地理标志商标:脱贫致富“好帮手”
“延安小米”“铜川大樱桃”登上世界地理标志大会展台,“洛川苹果”“泾渭茯茶”在丝绸之路上一路飘香,“紫阳富硒茶”入选全国商标富农和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典型……近年来,地理标志商标在脱贫致富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7年7月底,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达3712件。地